无法正常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近日
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一厂房
被横栏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罚款40000元整
案件回顾

火灾案例警示
2024年4月9日1时57分许,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花博大道101号发生火灾。
据调查报告,起火原因为首层A110铺内东北侧部位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1时57分着火后,火情未能第一时间被发现,约3分钟后,距离起火点直线距离35米处感烟火灾探测器才开始报警,火灾从初期阶段迅速转为发展阶段。
火灾蔓延扩散后,其他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正常动作,导致火灾不断扩大蔓延。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