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天下 消防工程 住建部官网消防审验政策咨询问答汇编

住建部官网消防审验政策咨询问答汇编

本文汇总了住建部官网关于消防审验政策的咨询问答,许多我们平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碰到的问题都可以从里面找到答案,对我们日常消防审验工作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以下为问答具体内容:

1.您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站场按照功能,一般分为首站(设置在输气管道起点,执行气体分离、调压计量、清管器发送等初始处理流程,配备气体分析装置和辅助的电讯仪消水设施)、分输站(通过调压计量设备向用户分配气体,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部分站点集成清管功能形成清管分输站)、清管站(专设清管器收发球筒与分离设备,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以及压气站(采用多级压缩机组提升管道输送压力,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站内生产区、办公区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石油行业规范和消防相关专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请问,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首站、分输站、清管站、压气站,是全部作为“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还是全部作为“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其中某些类型的站场是“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

恳请回复为盼。

 

回复:2025-11-06

 

天然气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为易燃易爆危险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注建设且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的首站、分输站、清管站、压气站,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2.假如一栋建筑没有办理主体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一消),但通过地方性政策已办理了不动产证。那么打算购买或租用此建筑部分空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不可以直接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书手续(二消),请给出可以或不可以办理的依据,谢谢!

 

回复:2025-11-05

 

已取得不动产证的建筑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在此基础上开展装饰装修的,依法申请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3.燃气工程中的燃气管网没有消防设施,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回复:2025-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燃气管网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其中第十一项“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于此条文:1、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条文针对的是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筑?2、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一个建筑包含了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这个建筑即作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制度?3、包含的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是否需要满足第一项至第六项相应的面积限制?

 

回复:2025-11-0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所列情形未对功能数量做出规定。设有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筑是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5.本小区1#-3#、5#-8#楼分别为一类高层住宅,4#、14#、17#、18#、19#楼为小区配套变电站邮政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以及二期地下车库均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且1#-3#、5#-8#楼在同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上。但是,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上,标明的是二期地库局部(1#地下一层、2#地下一层)以及1#、2#建设工程。请问,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是否需要一起进行消防验收?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且为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应当是在同一消防设计文件上?

 

回复:2025-11-0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6.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的宾馆,开工前进行了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精装修,目前正在施工。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计划增加室内精装修内容,请问现阶段可以办理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吗?按照新建装修工程办理?或者竣工消防验收后再按照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回复:2025-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宾馆增加室内装修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相关要求,调整或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宾馆主体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室内装修工程不得施工。

7.集团公司因业务需要,拆分养老业务重新注册子公司,利用原场所开展养老业务,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审验备案?如何办理?

 

回复:2025-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未发生工程建设行为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8.养老院所租场所的地下一层为供热公司锅炉房,出租方认为该商业已取得消防验收可租用于开办养老院用途,但根据消防法第19条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屋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请问租赁地下设有锅炉房的建筑物上方开办养老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吗?

 

回复:2025-07-15

 

  一是按照《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第4.1.3条规定,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养老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二是对于已取得消防审验手续场所的经营、使用,建议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9.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附表3第三列中有如下表述: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此部分15%的建筑仍属于工业建筑,需按工业建筑的相关消防规范执行?盼复,敬谢!

回复:2025-07-15

 

  一是工业建筑内设置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符合《建设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二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自然资源部发布,建议咨询发布部门。

10.您好,我们计划承租一个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整栋房屋。目前我们得知该房屋1-2层办理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但是3-4层未办理。但是在这个房屋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我们可以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理3-4层的装饰装修的消防验收或直接投入使用吗?还是必须要先让业主方办理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回复:2025-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该建筑3-4层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想要咨询上述公共建筑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有关一般公共建筑去划分,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中的公共建筑去划分。即想要咨询工业建筑是否属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的一般公共建筑,需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项去区分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回复:2025-07-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列明了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形,建设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殊建设工程;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

12.《消防法》第十一条明确“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那么,依规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是否可以不需要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可以不办理消防审验?

 

回复:2024-07-12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发布,根据 2023 年 8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8 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与施工许可挂钩。依据《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消防设计文件。依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九、三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13.在新建、改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共用以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泵房,这些相关验收资料档案遗失,不确定以前是否经过了消防验收。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消防验收的时候,涉及到这些部分建筑及设施,只提供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泵房以及相关消防设施的新的实际的全套图纸,是否可以进行受理并进行实地验收?另问,如果以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泵房、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没经过消防验收,是不是可以补办,或者并入这次新建改建部分一并实地验收?再问,如果没有以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泵房相关验收意见,这次新建改建部分申请消防验收时,就不具备受理条件?

 

回复:2024-04-15

 

新建建筑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建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泵房,并提供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改建建筑应在合法场所开展,利用已有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泵房以及相关消防设施的改建行为,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消防设施满足要求。具体手续建议向当地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咨询。

14.甲公司中标了武汉市某房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甲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者特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内无地基基础和消防设施专业资质等级子项,甲公司能否独立自主施工桩基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还是甲公司必须把桩基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回复:2024-04-15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15.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若可以设置,其疏散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如何确定?

 

回复:2024-01-23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2.1.4 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不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6.街边小型足浴店应如何定性,对于实际营业面积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其消防设计要求和应履行的手续有哪些?

 

回复:2024-01-23

 

实际营业面积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17.尊敬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请问有一个工程项目,整体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个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内容为:地上建筑均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具体如二类高层住宅及不涉及《暂行规定》十四条所涉情况的商业建筑),地下建筑为小区车库,地下建筑在工程规划许可中为一个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5 万平方米,地下车库内部功能无涉及《暂行规定》十四条所列情况。以上建筑信息均符合规划审批条件,建筑单体间的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及其他要求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计要求。请问,该项目以一整个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申报,是否需要办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审查?工程在合法建设完成后,应当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还是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以上问题对行业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盼请予以明确回复。

 

回复:2023-11-28

 

该项目整体作为一个建设工程申报,其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商业建筑和地下车库的使用性质,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十二种情形的,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商业部分兼容十四条所列多种使用功能的,应从严把关确定该项目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是否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经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建成的项目应申请消防验收,其他项目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18.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可以补办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和材料进行补办?没有办理过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回复:2023-11-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交的要件有(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具体手续建议向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19.您好,《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疑问:(1)第一(一)条规定:“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 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请问此处 150 米的具体计算规则,是指建筑制高点高度,还是女儿墙高度?或是消防建筑高度?烦请明确,谢谢。(2)第一(一)条规定:“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请问此处报省住建厅审查的事项,是指抗震专审、特殊消防审查等专项审查?还是对建筑高度的审查?谢谢。

 

回复:2023-10-12

 

(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等标准规范执行。(2)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工作可以结合抗震专审、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等专项审查同步实施。

 

20.关于消防车道有关问题。一,“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夜市摊位算不算障碍物?有轮子的小吃车,几十个摊位,上面有石油气罐的。二,消防车道的定义是什么。比如某大型商业综合体,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时,有条穿越建筑内部的消防车道。使用几年后,这条消防车道被占,被堵了。消防大队现场检查时说是合格的,因为此建筑外围有一条环型消防车道,满足建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时有的消防车道,使用几年后,穿越建筑内部的消防车道后期可以改没有,这样合法吗?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外围有一条环型消防车道,0 到 6 米是消防车道,6 到 12 米后期画上停车位。这样消防车道如果是四米宽的话,离建筑外立面太近了,只有两米。也没有强制规定消防车道离建筑必须几米的防火间距。以后可以改进。   

 

回复:2023-07-25

 

该咨询问题不属于政务咨询范围。本着便民原则,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问题一参见《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12.0.2 条。该条规定是保障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随时可用的基本要求,防止这些场地被占用,以保证消防车在救援时能够快速通行,在火灾等应急情况下可以及时开展救援行动。问题二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1.1 条。该条规定,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问题三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1.8 条。该条规定,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

2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单体建筑的定义是什么?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建时如何划定单体建筑?如一座地下车库,其地上部分合建了4 栋建筑,并共用消防设施,地上 4 栋之间无连接或采用符合要求的连廊进行连接,与地下车库内部采用符合规定的疏散楼梯进行联通,这种情况应该定义为 1 个单体建筑?还是分别定义为 5 个单体建筑?

 

回复:2023-07-2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明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地下车库及其地上部分 4 栋建筑是否为单体建筑,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保持一致。

22.请问原来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想合并到一个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如果符合技术要求,可否进行合并?完成后是否需要进行消防备案?

 

回复:2023-07-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三个大厦的独立消防控制室合并改造属于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23.现在家家户户都有电动自行车,按照现行的规范,首选在室外停放电动自行车,但是有些交付使用的小区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计在了地下室,请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变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回复:2023-07-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改造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24.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小于4 万平方米)与 26 层高层民用住宅(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合建,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了地下车库与住宅,即地下车库与住宅为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该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急,请尽快回复,谢谢!

 

回复:2023-07-25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地下车库与住宅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地下车库和住宅应一并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25.1)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住建部门是否进行消防验收?如不验收,应如何解决消防验收问题?(2)利用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开办养老机构。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13 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 号)是否还有效?其中涉及的 “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 年 9 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 30 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如何执行?与住建部 51 号令如何落实?(3)租用农村村民住宅开办养老机构是否符合规定?

 

回复:2023-06-15

 

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办养老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二、1998 年 9 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51 号令)要求,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主管部门。

26.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无人防工程、不对外开放、有产权可售)属于公共建筑吗?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若此地下车库不属于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是否不算特殊建设工程?

 

回复:2023-06-15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是特殊建设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是其他建设工程。

27.您好,我们这有个项目,在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想要装修为酒店,并都按照酒店的消防装修和设施进行改造,请问,这类项目,在备案或者验收时,是否查验土地属性?住建部提供的消防验收和备案申请表里直接填上改变使用性质就可以直接给予办理验收和备案么?谢谢!

 

回复:2023-06-15

 

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变更为酒店,办理消防验收的,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28.住宅小区内产权证登记属性为住宅的房屋,该房屋业主征求相关利益业主同意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在规划部门办理房屋属性变更(住宅变更为商业),请问这种情况下,住建部门是否可以受理其消防验收备案的申请?如不能受理,该经营主体是否可以经营?如果不能经营,应由哪个部门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回复:2023-06-15

 

一、住宅变更为商业的,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并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9.烦请咨询一下,在工厂内空地区域(不占用草坪,绿化,不占用消防通道),需新建12m×8m,高度 4.8m 的充电叉车停车棚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是否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

 

回复:2023-06-1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0.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消防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受理消防验收备案时,仅凭这三项材料不能判定该工程是不是合法的工程,如果是违法违建的工程能不能受理消防验收备案,如果不能受理,以什么理由不予受理,依据是什么?比如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能不能受理?

 

回复:2023-06-15

 

一、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 号令),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供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体现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违法违建的建设工程无法提供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能通过消防验收备案。二、利用村民自建房开设宾馆,办理消防验收的,应当具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如实填写使用性质,填写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一致的,无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31.您好,我想开办一个单栋建筑面积小于2500 平米的宾馆,我经查询在暂行规定中属于其他建筑,在消防法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在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完成审核验收,才算消防验收合格?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咱们住建部主要完成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消防救援部门完成消防工程的实际效能质量验收,由两部门共同构成消防验收的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回复:2023-05-29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面积小于2500 平方米的宾馆应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建设工程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2.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市场上电动汽车越来越多,许多单位比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适应现实需要,在既有建筑内的地上、地下部分开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既有建筑增设(改建)充电桩除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外,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续收,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是否需要申报消防手续?

 

回复:2023-04-11

 

增设(改建)充电桩,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充电桩,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33.我单位计划执行新增一个易燃化学品液体储罐,属于地下卧式储罐,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 年 4 月 1 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想咨询一下,这里的仓库是否包含储罐(地上或地下),我公司的这种情况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吗?盼回复,感谢。

 

回复:2023-04-11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地下卧式储罐安装属于建设工程。二、易燃化学品液体地下卧式储罐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34.准备租赁的营业场所属于94 年建筑物(该建筑已获得房产证)并在建筑内已安装消防栓管道。但建成时间早于《消防法》颁布时间。对于我方租赁后进行新建、改建等涉及消防工程内容需要向住建部门进行消防项目申报验收。因该建筑无 “一级消防手续”,我方将无法确定能否继续办理二级消防手续,特此咨询是否有相关文件能够对此类老旧建筑的相关手续(一级消防)进行认定。已好确定我们是否继续租赁和进行后期工作。谢谢。

 

回复:2023-04-11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具有(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具有(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具有(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一级消防手续” 不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前置要件。具体手续建议向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35.有一个住宅小区项目,有10 栋住宅楼和 1 个地下车库共计 11 个单体工程组成,每个单体工程均分别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目前 10 栋住宅楼(一类高层住宅)已竣工,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地下车库尚未施工完毕,未竣工。建设单位提交了 10 栋住宅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请问该项目是否可以先进行已竣工的 10 栋住宅楼的消防验收,地下车库待后期达到验收条件后再进行验收?

 

回复:2023-02-16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36.我司开办商场,是属于特殊建筑工程,以下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投入使用” 是指的是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前不能面对公共人员营业使用,但是可以依法组织进行工程施工,请问我这样的理解正确吗?《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回复:2023-02-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7.某小区规划建设了30 栋 3 层别墅和一个 3000 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 2000 平方),请问这小区的所有建筑都需要按照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还是只有幼儿园需要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回复:2022-11-02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30 栋 3 层别墅和 3000 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 2000 平方)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上时,应视为一项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作为一项建设工程,30 栋 3 层别墅和 3000 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 2000 平方)均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38.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的太阳能光伏板设施需要申报消防验收么?

 

回复:2022-11-02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太阳能光伏板设施,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申请消防验收。

39.昭阳区属于云南省昭通市(地级市)的市辖区,属于县级行政区划,我们属于昭阳区住建局,请问以下问题: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这里的 “县级以上” 应当包含县级本数,请问昭阳区住建局是否有权限受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业务?2、今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其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中第 264、265 条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实施机关规定为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问按照此规定,我们昭阳区住建局是否有权限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回复:2022-09-0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四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承担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应遵从云南省、昭通市和昭阳区有关规定。

4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6.5 条: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应急照明灯具顶棚安装时,是否可采用嵌顶安装?这两条规范如何执行?

 

回复:2022-08-23

 

不属于政务咨询内容,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条文说明,第 13.6.5 条第一款强调应急(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一是应急(疏散)照明灯以广照型为主,嵌入方式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实现;二是火灾时烟气上浮,最易在嵌入式灯内形成烟窝,影响疏散照度。消防疏散照明灯在安装时如能避免上述问题,并满足该条款 “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 50% 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 50% 范围为准。” 的要求,可采用嵌顶式安装。

41.建筑高度不超过50 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网友(重庆张宣华)咨询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2022-01-11 住建部答复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是申请表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共十二项,不知建筑高度不超过 50 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应勾选哪一项?

 

回复:2022-07-11

 

建筑高度不超过50 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包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且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42.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如地上民用建筑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当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是否可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第十二项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来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回复:2022-07-11

 

依据《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43.一个大的园区项目,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4 万、16 万平方米,规划审批与施工许可证审批为一期、二期项目,每个项目中包含很多单体,企业想将两期项目分别以单体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可不可以受理,不可以受理的依据是什么?

 

回复:2022-05-19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相符;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 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其中的 “检测合格” 是否有专业资质要求,即应理解为无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自行检查测试,还是理解为需有专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专业检测报告。

 

回复:2021-11-26

 

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 的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

45.建设部令第51 号第二十八条已明确所需提交的 3 项材料,其中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可以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其附件。其中的 “消防验收申请表” 是否需要有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资质的主体在申请表内签字盖章。

 

回复:2021-11-26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处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并盖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

46.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特别是与住宅建筑合建时,当建筑面积不大于四万平方米时,是否属于特殊建筑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验收手续?还是纳入其他建设工程而纳入消防验收备案的范围?是否将地下汽车库视为公共建筑来对待?

 

回复:2021-11-23

 

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47.建筑高度不超过50 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而必须履行消防审验手续?

 

回复:2021-11-23

 

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4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细则》第20 条第二款规定:“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定时,除了依据的 “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外,该条款规定的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是否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回复:2021-11-1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包括且不限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验收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49.10000 平米以上商场内部改造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回复:2021-09-16

 

建筑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商场的内部改造工程,如为整体改造,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如为局部改造,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49.您好!我们公司是农业企业,主要是进行蛋鸡和牛羊的养殖,为了配合生产,要在农业用地上建了办公楼和宿舍楼,请问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吗?请指教。谢谢!

 

回复:202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50.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

 

回复:2021-08-1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51.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二项提到的单体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是不是单指公共建筑?还是所有大于四万平米的建筑?

 

回复:2021-08-0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

52.根据住建部51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以上 “总建筑面积” 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回复:2021-07-2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中的 “总建筑面积” 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

5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 节、5.4.10 节中对于多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平面布局、组合式建筑中的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由多个建筑连在一起的情况,我们应当按照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有的专家说判断其属于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单独建筑的依据是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个说法对吗?

 

回复:2021-07-20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6.4 条的条文说明明确,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54.我们有个项目,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造,超过300 平方米和 30 万元投资。这样的装修项目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备案时,住建部门要求还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这样是否合理?相应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必须办理需要提供的要件都有什么?谢谢!

 

回复:2021-05-17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此,限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55.在消防验收中,会涉及到配电室未施工完成,项目采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电气部分,请问,消防验收过程中,如果未通正式电的情况下,可否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验收过程中的联动测试?

 

回复:2021-03-2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完成查验。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6.请问建筑面积小于300 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

 

回复:2021-03-1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5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 人以上的企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

 

回复:2021-03-03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 3.3.10 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5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

 

回复:2021-02-2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9.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拟迁址,由南岗区先锋路569-13 号金河小区 15 栋 1-2 层迁址至香坊区中山路 172 号常青国际大厦。常青国际大厦已建成多年,我公司直接迁址不需要进行装修。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开具消防证明,请问如何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

 

回复:2020-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根据咨询问题中反映的情况,该公司迁址没有进行装修,不涉及建设工程,因此按照消防法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职责,相关问题建议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咨询。

60.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内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由建设方独立分包给专业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资料上必须还要盖总承包的章吗?

 

回复:2020-05-2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8 条至第 13 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部即将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规定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并加盖印章。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6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是否应由政府购买服务?

 

回复:2020-04-28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遵照有关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62.您好!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 号令)的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但目前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已没有此内容。因此想咨询一下,按照国家的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制由谁负责管理?作为建设方应如何进行管理?

 

回复:2020-04-16

 

我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 号)主要落实我部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仍然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企业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9 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适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有关建设方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建议咨询消防救援机构。

63.物流公司内部打算安装一台撬装式加油装置,为本公司车辆加油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各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权已经递交给住建局,请问公司内部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望回复为盼,谢谢!

 

回复:2019-11-14

 

(1)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4)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第一条,“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后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在我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然执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第 119 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5) 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6) 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其中,依据《规范》第 3.03 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 6.4.1 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此,你公司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需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6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中第 7.2.1 条中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 请问如果此建筑物在裙房范围内有一宽度小于 4m 的凹槽,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还是凹槽内侧?盼回复,谢谢。

 

回复:2019-10-18

 

宽度小于4m 的凹槽不具备更好的展开消防救援的条件,所以裙房进深算至外墙外侧(即凹槽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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