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9.1.1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宜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9.2.1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消防水泵房;
2、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
3、消防电梯的井底;
4、仓库。
《消水规》对于消防排水的设置场所做出明确要求,那么各场所的排水量应如何确定?排水措施又有何要求?本文根据相关规范资料进行总结归纳。
一、消防水泵房
相关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1、排水量确定:
•按消防水池进水管流量确定。
•理由:进入消防水池的市政进水管因水位控制阀浮球阀失灵而造成大量水通过溢流管而进入消防泵房;可按1.5m/s流速计,并依管径大小确定消防水池进水管的进水量。
2、排水泵配置:
•应设备用泵。
•单台泵排水量 ≥ 消防水池最大进水管的进水量。
•当达到报警水位时,应能两台泵同时运行。
3、其他要求:
•集水坑最高水位应设报警装置。
•水位控制阀应可靠固定,阀前宜设过滤器。
二、地下室
相关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1、排水量计算一般原则:
•一般消防排水量可按消防设计流量的80%计算,采用生活排水泵排放消防水时,可按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方式设计。
2、特殊要求:
•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150mm考虑;
•消防废水可以在地下室漫流时,可按整体地下室面积计算消防排水量;
•消防废水不能在地下室漫流时,应按地下室积水区域面积计算消防排水量;
•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应按消防设计流量的100%计算。
3、排水设施设置:
•消防排水宜与生活排水设施合并,但合并后的总排水能力需满足消防要求。
•一般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2 个地坪排水集水井用于消防排水;当利用消防泵房排水集水井、消防电梯集水井排除地坪消防水时,其他地坪消防排水集水井不少于 1 个。
三、消防电梯
相关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
1、排水量确定:
•排水井容量 ≥ 2m³,排水泵排水量 ≥ 10 L/s。
2、排水泵配置:
•应设置备用泵。当合用集水坑时,应按二用一备配置。
3、排水井设置:
•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不应合用排水井,同一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电梯可合用一个集水坑,合用时容积应放大1.5倍,且 ≥ 3m³。
•不宜设在电梯基坑内。
4、特殊情况:
•当可重力自流直排室外时,可不设集水井,但自流排水能力 ≥ 10 L/s,并需采取防倒灌、防虫措施。
四、仓库
相关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1、排水量:
•按同时作用消防给水水量的 80% 设计。
2、特殊考虑:
•需考虑储存物品的水渍损失和吸水增重对结构安全的影响。
•每层应利用楼梯间、地漏等措施排水。
•底层可直接排至室外,二层以上需设排水设施。
•排水管道应有防止生物及有害气体进入的措施。
五、其他场所
相关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系统技术标准》、《道路隧道设计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
1、地下变电站
•排水量:
消防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排水量按消防流量设计。
•特殊要求:
对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事故贮油池时,应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
2、轨道交通与道路隧道
•消防排水量应与消防用水量相同。
3、有毒有害物质场所
•核心要求:
必须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收集设施容量:
有效容积 ≥ 一次消防用水量 + 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量。
•后续处理:
消防排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