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天下 消防工程 新民规强条:应急疏散照明不得利用切电的方式点亮!

新民规强条:应急疏散照明不得利用切电的方式点亮!

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疏散照明的设计注意点是什么呢?今天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

新民规中关于疏散照明的强条内容

在新民规中的第13.4.6条对应急疏散照明的控制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此条属于强制性条文,且此条为新增条文。

一般, 当建筑物实际发生火灾的时候,应急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之后,对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从0.5小时到2小时做了明确的要求。只有做到这样才能保障火灾时疏散通道上的疏散时间足够。以上与GB51309-2018的要求基本一致。

众所周知,疏散照明系统至少有多种类型。

一是集中控制、集中电源型疏散照明灯具;

二是集中控制、自带电源型疏散照明灯具;

三是非集中控制、集中电源型疏散照明灯具;

四是非集中控制、自带电源型疏散照明灯具。

那么,这里提到的第四种情况就来了。

按照要求,前三种类型都可以满足,可以遵照执行设计。但是第四种类型主要用在没有消防控制室的地方,要选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加上没有集中电源,都是自带蓄电池类型控制的,可以通过切断主电源的方式,由蓄电池强启疏散照明灯。

可以说,新民规增加更新的内容,恰恰与其他法规相辅相成。

新民规第13.4.6条文解读

新民规中的第13.4.6条为强制性条文。在有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的工程中,疏散照明灯的点燃均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通常有两种控制方式:

由疏散照明控制器控制;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模块控制。

在上述两种方式中均能完成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

条文规定不得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按时强启疏散照明灯是基于下列原因的界定:

1、错误地采用备用照明灯(双头灯)作为疏散照明灯,导致双头灯在火灾时不切断电源不亮。

2、如用双头灯代替疏散照明灯,由于灯具内附的电池组具有衰变特性,3年左右就更换电池组,如不及时更换,火灾时一旦切断消防电源,不能保证疏散时间(1.5h、1.0h或0.5h)的要求;

3、火灾时疏散通道上没有足够的疏散照明时间是不可接受的。

基于上述原因将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技术要点

在集中控制型疏散照明系统中,由安装在消防控制室的疏散照明控制器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由应急照明配电箱控制的疏散照明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模块控制。在配电箱附近设控制模块,火灾时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在初步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总设计说明或系统图中,应注明火灾时接通消防电源点亮消防应急照明灯。

检查:初步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总设计说明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是否标注接通电源点亮的要求或者查看灯具型号确定是否采用疏散照明灯具。发现采用应视为违反强条,返回修改。

新民规中还明确规定了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随着在新民规的实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也将在民用建筑中得到广泛应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满足国家标准GB51309-2018的设计要求,其适用场景广泛,可广泛应用于学校、商场、医院、宾馆、办公楼、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紧急情况下,为人员安全有序疏散指引方向,为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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