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消防取水口的设置要求及保护半径与室外消火栓基本一致。
那么,消防取水口是否可以替代室外消火栓呢?
最近,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年版)》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回复,具体如下:
《陕西省建筑防火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5年版)》6.1.7(补充GB50974-2014第4.37、61.5条)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取水口(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时,每格(座)消防水池应设置不少于1个取水口(井);
2 消防车取水口(并)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且满足规范要求的室外消火栓布置位置及数量要求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3 消防车取水口(并)保护半径大于150m,或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室外消火栓布置及数量要求时,除保留消防取水口(并)外,还需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加压设施:
4 消防车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设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5m,距消防车道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注:本条第4款参考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5(2005年版)(已作废)第734条“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的要求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