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中***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4818C
法定代表人:周*江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535号
当事人:周*江,男,出生年月:1984年11月13日,系中***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王*,男,出生年月:1981年1月14日,系中***设计有限公司建筑专业项目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在同心县御海澜庭项目7#、10#住宅楼、S-5#商业楼设计中,存在以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条问题:
1.建筑专业设计
(1)10#楼建施34墙身大样一窗台排水坡度值为1%,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4.5.3条第4款“窗台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的规定。
(2)10#楼下地下室楼梯间-1.197标高处休息平台净宽值为1.21m,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5条“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的规定。
(3)7#楼负一层工具间门0921、楼梯间防火门FHM乙1121土建洞口高度2.13米,门安装后净高1.95米,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的规定。
2.结构专业设计
(1)S-5#商业7-12轴大堂结构计算书和总说明中要求框架抗震等级为一级,柱配筋图中KZ10箍筋直径Φ8,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4.9-2“箍筋最小值10㎜”的规定。
3.电气专业设计
(1)7#住宅楼夹层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不高于2.5米,其配电回路开关未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5.4条“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4年12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4]第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4]第013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194),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中***设计有限公司对同心县御海澜庭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7#、10#住宅楼、S-5商业楼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对中***设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周*江罚款玖仟元整(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即150000×6%=9000元);
3、对中***设计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王*罚款玖仟元整(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即150000×6%=9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4日

当事人:宁夏***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DUR93P
法定代表人:杨*来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东侧新华保险大厦25层03室
当事人:杨*来,男,出生年月:1983年3月8日,系宁夏***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孟*春,男,出生年月:1985年11月4日,系宁夏***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建筑专业审核人。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在同心县御海澜庭项目7#、10#住宅楼、S-5#商业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存在以下5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
1.建筑专业设计
(1)10#楼建施34墙身大样一窗台排水坡度值为1%,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4.5.3条第4款“窗台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的规定。
(2)10#楼下地下室楼梯间-1.197标高处休息平台净宽值为1.21m,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5条“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的规定。
(3)7#楼负一层工具间门0921、楼梯间防火门FHM乙1121土建洞口高度2.13米,门安装后净高1.95米,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的规定。
2.结构专业设计
(1)S-5#商业7-12轴大堂结构计算书和总说明中要求框架抗震等级为一级,柱配筋图中KZ10箍筋直径Φ8,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4.9-2“箍筋最小值10㎜”的规定。
3.电气专业设计
(1)7#住宅楼夹层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不高于2.5米,其配电回路开关未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5.4条“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4年12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4]第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4]第014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和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329)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宁夏***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对同心县御海澜庭项目设计审查中存在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2、对宁夏***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30000×5%=1500元);
3、对宁夏***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孟*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30000×5%=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4日
强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易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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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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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条款 |
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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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
配电线路过长,超过断路器保护的最远距离会被定为强条。或要求提供短路电流计算书,因此尽量不超过图集的配电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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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条, 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 |
1.设备房间内配电柜和控制柜正上方不得有水管,相应的设备机房内的配电室和控制室也不能穿越无关的管线。 2.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当电气用房在地下室且有“缝隙”时,需核实是否属于上述用途, ①如果是“伸缩缝”延伸到地下室则不能穿越电气用房,如果没有延伸到地下室则可以穿越配电房。 ②如果是地上建筑的“抗震缝”在地下室形成的所谓“缝隙”并不是地下室的变形缝;可以穿越配电室。 ③沉降缝延伸至结构基础,是不能穿越电气用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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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民用建筑新增“特级”负荷。 3. 1. 3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 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 电源组成; |
1.新增“特级”负荷。 2.特级负荷要求有三个电源供电。各自独立,且其中一个为“应急电源”。目前规范规定只有特级负荷才会用到应急电源。 对于非特级消防负荷的第二供电电源,称为“应急电源”与该规范是抵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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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7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 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
柴油发电机的自动启动信号要明确。已列入强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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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8 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3. 1. 9 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
说明和高压系统图高低压光伏接入配电柜要注明该要求“并网控制装置具有并网保护及各类功能,并设置并网专用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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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 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6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1.开向室内的防火门统一提升到甲级。 2.高压电气装置室门“双向开启”。仅强调了高压,但下面的规范要求配电室之间的门也采用“双向开启”,高低压都包括在内。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3.设置电缆沟和电缆夹层都要考虑排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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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 |
UPS室的电池室灯具、烟感、开关插座都得防爆。是一种加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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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 4. 1. 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 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 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
结合4.1.4和4.1.5条: 1.应急母线段和备用母线段必须分段和分回路。 2.应急母线段可接入消防负荷和非消防类安全相关应急负荷,但消防负荷必须采样专用回路。(虽然是针对民用建筑,但还是要按此执行。) 3.民用建筑的柴油发电机组“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1)自控或电力监控系统要接入该信号。 (2)要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补充燃油消耗的即时性。当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将燃油耗消耗到哪种程度就必须补充燃油,避免影响消防应急负荷用电。因为消防水池和生产水池兼用时,会要求水池下降到一定液位后,就不再给生产供水,保护消防用水量。那电气的燃油系统是否要考虑这个问题呢?看后续规范是否完善这一点。 4.该规范要求发电机供电切除非消防负荷,尽量保留特级非消防负荷,无法保障消防负荷供电容量时才切除。显然哪些非消防特级负荷不切除由设计师掌控。——例如特级生活水泵就不要切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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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过负荷保护通常指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可燃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 电源。但对千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如:消防灭火装置、安全设施(防盗报警器、瓦斯报警器等)、 停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业生产设备等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就不应切断电源,而是发出报警信号。 本条所指供电回路指的是从低压第一级配电至终端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当供电回路发生过负荷时,应将过负荷信号发送至运维管理人员,运维管理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供电回路发生短路时应立即断电。该供电回路不允许接入其他非设计的用电设备(包括施工期间或建成使用后增加的 用电负荷)。 |
入侵报警系统,瓦斯报警器及其作用相似的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供电,都属于过负荷仍需保障供电线路正常工作。过载报警不动作。 “本条所指供电回路指的是从低压第一级配电至终端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该规定还需要明确是”第一级配电”是整个配电系统的第一级,还是本建筑物的进线配电箱作为第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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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4 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
夹层,走道等灯具低于2.5m时的要求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典型的住宅公共区域吊顶往往低于2.5m。
室外灯具也要求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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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 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待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
4.5.5条文说明“灯具采用集中控制时,灯具主电源为消防电源,火灾时电源可由消防控制室控制;灯具采用非集中控制时,灯具主电源采用的正常电源应在灭火水系统启动之前切除,由蓄电池供电,可以保证疏散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总而言之,规范的原则都是消防救援人员入场时,切断应急照明的主电源,同理,其它对消防人员产生危害的非消防电源也得切除。消防负荷分组分母线段供电是非常好的做法,便于消防员切除非消防负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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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
设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要求采用集中控制型疏散照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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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感应控制; 2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
包括宿舍、食堂、办公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 1 感应控制——仅宿舍适合。 2 集中控制或者分区集中控制——办公,食堂。其实灯具跳接控制,智能照明灯控系统都满足规范。但设置智能灯控系统,现场就需要设置智能灯控开关或场景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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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吊装灯具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
典型的门厅、位置吊灯用塑料外罩或有机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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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额定电流不超过 32A 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
条文解释“室外电气设备包括室外移动设备和灯箱广告、电话亭、充电桩等室外固定设备” ——对于自行车雨棚照明、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室外设备配电均要加漏电保护。“人员可触及的室外固定设备”的范围很大,很容易被判断为强条。 ——对于会引起剩余电流保护误动作的设备,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设置围栏,即采用设置阻挡物来实现直接接触。 ——这里的人员是指普通人员。采取加强措施是有其合理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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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2 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
1.宿舍和住宅的电辅助加热太阳能热水器容易遗漏剩余电流保护。这是因为一旦漏电会沿着水管传导到各个淋浴间。 2.规范要求的辅助等电位联结很容易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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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2 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
地下车库必须设置一氧化碳报警控制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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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4 安防监控中心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其负荷等级供电。 |
首先确定安防系统的危险等级,再确定负荷等级。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50348-2018 1.高风险单位或部位宜一级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普通风险单位或部位宜二级负荷(含)以上的负荷进行主电源配置。 3.中风险规范没有明确,可按一级负荷供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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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3 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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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无可燃物的吊顶和闷顶内,如果采用的电力线缆本身自带不燃材料的护套,可不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可采用梯架。
那么能否用不燃材料的塑料导管呢,从条文说明来看,有可燃物的吊顶和闷顶内不允许用。但“无可燃物”的吊顶和闷顶内没有限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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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3 建筑物底层及地面层以下外墙内的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 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0mm; 2 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3 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 |
简而言之,与土壤接触的楼板和外墙金属导管,以及潮湿场所的金属导管的厚度不低于2.0mm,塑料管采用重型导管。(备注:其它场所要求金属导管厚度1.5mm,中型塑料导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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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民用建筑内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为了保证布线系统安全,明敷的保护导管或电缆桥架的燃烧性能指标不能低于难燃 B1 级,且毒性指标不能低于 t0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不能低于 d0 级。 |
民用(宿舍+食堂+办公),导管和桥架B1,t0,d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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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当采用电缆排管布线时,在线路转角、分支处以及变更敷设方式处,应设电缆人(手)孔井 电缆人(手)孔井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散水内。 |
室外排管需注意与其它管线平行。散水内不能设置电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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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8 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接地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 mm; 2 总接地端子连接接地极或接地网的接地导体,不应少于2根且分别连接在接地极或接地网的不同点上; 3 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 和接地极; 4 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 5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接导体。 |
1.配电室必须设置2个接地钢板,与接地极接通。 2.条文说明:4接地装置中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对接地产生的不良影响。为了防止电化学腐蚀,当利用建筑物基础作为接地装置时,埋在土壤内的外接导体应采用铜质材料或不锈钢材料,不应采用热浸镀锌钢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