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1系统自动、手动应急启动后,进行灯具应急启动功能的检查。
6.5.1.2用照度计测量灯具设置部位地面的水平照度,进行灯具地面水平照度的检查。
6.5.1.3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后,用秒表测量灯具光源的持续点亮时间,进行灯具持续应急工作时的检查。
6.5.2.1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标志灯具指示状态改变后,对照疏散指示方案进行灯具应急启动和疏散指示功能的检查。
6.5.2.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后,用秒表测量灯具光源的持续点亮时间,进行灯具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
6.5.3.1操作控制器的自检机构,进行控制器的自检功能检查。
6.5.3.2按照 GB17945的规定检查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情况。
6.5.3.3切断、恢复控制器的主电源,进行控制器主、备电转换功能检查。
6.5.3.4分别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线断路、短路,使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通信故障,使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连线短路、断路,进行控制器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6.5.3.5 手动操作控制器的消音键,进行控制器消音功能检查。
6.5.3.6 手动操作控制器的一键检查按钮,进行控制器的一键检查功能检查。
6.5.4.1 按照GB17945的规定检査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情况。
6.5.4.2 分别使集中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连线断路,使任一输出回路断开,进行集中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
6.5.4.3手动操作设备的消音键,进行设备消音功能检査。
6.5.4.4 分别使集中电源处于主电输出或蓄电池电源输出状态,用万用表测量各回路输出电压,进行集中电源分配电输出功能检查。
6.5.4.5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转换测试按键(钮)或开关,进行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检查。
6.5.4.6 使控制器与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进行设备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检查。
6.5.4.7 使设备配接的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任意选取一个回路,分别使该回路短路、断路,进行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检查。
6.5.5.1 用万用表测量各回路输出电压,进行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输出功能检査。
6.5.5.2 分别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按键(钮)或开关和主电源输出恢复按键(钮)或开关,进行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检查。
6.5.5.3 使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进行设备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检
6.5.5.4使设备配接的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任意选取一个回路,分别使该回路短路、断路,进行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检查。
6.5.6.1 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情况;
b)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区域灯具光源的点亮情况,测量灯具点亮响应时间;
c)检查 B型集中电源、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d)检查A型集中电源、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切断系统主电源供电,再次检査A型集中电源、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6.5.6.2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火灾报警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情况:
b)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防火分区内灯具的工作状态,用秒表测量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响应时间。
6.5.6.3 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制信号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情况;
b)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区域内灯具的工作状态,用秒表测量灯具指示状态改变的响应时间。
6.5.6.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操作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情况:
b)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区域内灯具光源的点亮情况;
e)保持灯具应急工作状态,测量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
6.5.7.1 按照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对照疏散指示方案,检查该区域灯具光源的点亮情况,测量灯具点亮响应时间;
6.5.7.2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按钮,检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检查该区域灯具光源的点亮情况。
c)保持灯具应急工作状态,测量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
【图示】
最近项目遇到防火分区分隔处使用方正观察窗的使用需求,从而引发以下讨论和思考。先告诉你答案:不能。
1、 防火分区防火墙能否设置防火玻璃窗?
D可以,不但可以设置防火玻璃窗(墙),还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门进行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3条规定: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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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是建筑内防止火灾在分区之间蔓延的关键防线,因此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窗(墙)或防火门进行分隔,但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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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对防火墙上设置防火玻璃窗的情况有什么规定?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1.1条规定: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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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上一般不应开口。除本规范明确不允许开口的防火墙外,其他防火墙上为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必须设置的开口应采取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如设置甲级防火窗、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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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1.5条规定: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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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防火间距不足而需设置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设置的开口要符合本规范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用于防火分区或建筑内其他防火分隔用途的防火墙,如因工艺或使用等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口时,须严格控制开口大小并采取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等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的防火措施。根据国外有关标准,在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耐火极限一般都应与相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致,但各国有关防火门的标准略有差异,因此我国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洞口,包括观察窗、工艺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如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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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火玻璃窗什么样的?
根据《防火窗》GB16809-2008,防火窗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固定式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按其耐火性能分为隔热防火窗(A类)、非隔热防火窗(C类)。
2)活动式防火窗:有可开启窗扇、且装配有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的防火窗。
3)隔热防火窗(A类):在规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窗。
4)非隔热防火窗(C类):在规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
4、防火玻璃窗(墙)能否完全替代防火分区防火墙分隔?
1)当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依据《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安部57号令)第三条第6款“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2)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标准,如北京地标《防火玻璃框架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 1027-2013第4.1.3条“除第4.4.5条的中庭与周围空间防火分隔的做法外,防火墙不应采用防火玻璃框架系统。